中国律师 姚敏
 
我国已成为世界100多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本文旨在结合中国法院的案例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和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最高院就如何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布了通知和指导案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34号)明确指出,“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第21批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适用公约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方未约定适用法律,亦未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公约,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公约。
 
实务中有大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合同当事方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中国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审理案件。如在(2017)粤0391民初2264号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范围,应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告抗辩双方没有在《采购订单》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反了国际条约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在我所代理原告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亦未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公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家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未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适用该公约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基于公约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且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总计超过2600万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是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此时仍应当优先适用公约。
 
合同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中国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这种约定并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使合同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法律,仍应优先适用公约,也就是说,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并不能有效排除公约的适用。实务中大量案例持此裁判思路,在(2019)津民终284号案件中,合同双方的中国公司和澳大利亚公司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但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仍应适用公约
 
3.合同当事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致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但是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此时仍应当优先适用公约。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合同当事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致选择某一缔约国法律,但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相当于当事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口头形式补充约定了合同适用法律,但是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公约。实务中亦有大量案例持此裁判思路,在(2016)粤51民初1号案件中(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424号),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但一审法院认为此种选择未排除公约的适用,仍优先适用公约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另外,在(2021)鲁民终337号一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但法院认为仍应优先适用公约。
 
三.如果合同当事方不希望适用公约,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进行排除。
 
对于当事方明确排除适用公约的,法院不再优先适用公约。在(2018)京04民初652号一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但是在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表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且均明确排除公约对本案的自动适用,法院认为该种情形排除了公约的适用,根据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当事方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此时仍应当优先适用公约,如果合同双方希望排除适用公约时,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