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熊磊
 
引子
 
A公司和B公司订立了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获取了A公司的技术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以B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专利。A公司向律师咨询如下问题:
 
一旦A公司向法院提出专利权属纠纷,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申请的专利归A公司所有,如果B公司认为合同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属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吗?
 
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借着这个问题,笔者对于几种常见的专利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了如下梳理和分析。  
 
一.专利权属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1.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专利权属纠纷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同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中,华宇同方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第1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出(2018)鲁02民初2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华宇同方公司的起诉。华宇同方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东仲字第222号裁决书,认为仲裁庭无权管辖专利权权属纠纷,故对华宇同方公司提起的“请求裁决康宝公司名称为‘一种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归华宇同方公司所有”的仲裁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华宇同方公司与康宝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涉案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已超出“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范畴。如何理解“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华宇同方公司诉称康宝公司违反保密等条款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涉案专利归华宇同方公司所有、康宝公司赔偿华宇同方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可见,华宇同方公司的诉请,并非基于康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康宝公司擅自将华宇同方公司所有的技术申请了专利故侵害了华宇同方公司的权益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华宇同方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已超出华宇同方公司与康宝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①
 
2.目前仲裁机构的主流观点认为专利权属纠纷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不可仲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目前仲裁机构的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商标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可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而专利权、商标权权属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不可仲裁性。②
 
二.专利侵权案件具有可仲裁性,但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仲裁解决的非常罕见。
 
1、专利侵权案件具有可仲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专利侵权能否通过仲裁解决,专利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仲裁解决并无法律适用上的障碍。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财产侵权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包括海事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均具有可仲裁性。③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专利权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等纠纷,依照仲裁实践和法理学理,这一纠纷类别若有书面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也可采取仲裁进行争议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占比较大的侵权类纠纷并非属于《仲裁法》禁止仲裁的类型,若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后该争议也能以仲裁方式解决。④
 
2、仲裁机构受法院委托已经开始参与法院专利侵权诉讼的调解,但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仲裁解决仍然非常罕见。
 
仲裁机构受法院委托已经开始参与法院专利侵权诉讼的调解,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松瑟博公司(SONCEBOZ SA)与上海圣主特经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法院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就各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2023年6月29日,原告松瑟博公司以与被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⑤
 
专利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且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二审甚至再审的情况比较常见,审理周期较长,可能需要等待几年的时间才能获得最终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裁终局的仲裁作为专利侵权解决途径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仲裁机构受法院委托已经开始参与法院专利侵权诉讼的调解,但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仲裁解决仍然非常罕见。其中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很少就专利侵权事宜达成仲裁协议,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的衔接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仲裁机构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导致专利侵权的仲裁流程缺乏可预见性,这对于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专利侵权的意愿产生了影响。在专利侵权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方可能会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关于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程序及后续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专利侵权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仲裁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如何衔接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不等待无效决定的结果直接做出专利侵权的仲裁裁决,鉴于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一旦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法院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以及后续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有了明确结果后再做出仲裁裁决,则可能耗时过久,导致仲裁相对于诉讼在审理周期上的优势不复存在。
 
仲裁法修改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期待修改后的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能够对于仲裁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三.专利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是专利仲裁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仲裁案件5000件,标的总额49亿元,主要涉及著作权转让、商标、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合同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范围,就解决纠纷的类型而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当可以理解为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仲裁的主要类型。⑥
 
四、总结
 
在专利纠纷案件中,专利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处理,是专利仲裁的主要类型。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不具有可仲裁性。专利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但在实践中面临操作上的困难,仲裁法修改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期待修改后的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能够对于仲裁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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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②《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仲裁》绵阳仲裁委员会
    载http://www.myac.org.cn/index.asp?channelID=314&contentID=2913)
③参见孙巍《中国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24页
④《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仲裁》绵阳仲裁委员会
    载http://www.myac.org.cn/index.asp?channelID=314&contentID=2913)
⑤(2022)沪73知民初52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仲裁》绵阳仲裁委员会
    载http://www.myac.org.cn/index.asp?channelID=314&contentID=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