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原告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总计超过2600万元,原告律师费全额由被告承担。
 
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审理,而非适用中国《民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方式方面的规定与我国《民法典》存在差异。我所律师认真充分研究案情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有理有据提出主张并举证,获得了一审法院的全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