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所受国内医药企业排名前10的某大型医药企业的委托,对某国外知名的生物制药公司的两件系列涉及脂质体药物的发明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近日专利局做出了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该脂质体药物在全球已获批适应症为胰腺癌,2022年美国销售额约1.6亿欧元,预计在国内的市场也将达到十亿元以上,该专利的无效为国内仿制药的上市扫清了障碍。
在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过程中,代理人与客户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包括对于涉案专利的发明所涉技术方案的理解、专利无效的法条和角度的选择、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对比实验的设计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此外,两件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内容难度较高,客户在技术上给予了充分的支持。
在无效请求书中,我方在充分研究涉案专利和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提出无效理由。
在口审之前,我方代理人与客户针对两件涉案专利在口审中可能面对的问题、相关的答辩策略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了能够将焦点问题—制备方法或组成和结构关系对于产品的理化性质具有重要影响—讲明白而将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以图形的方式进行演示。
在无效决定中,合议组在对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纳了我们主张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最终认定相对于证据1以及其他证据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