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鉴于餐馆、餐厅的行业特点,在店招、门头标注企业字号的行为也是一种商标性使用方式。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对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在先使用进行评判。此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给在先善意且积累了一定商誉的标识提供一种保护。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知民初773号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冀知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藁城区安东街阿婆家常菜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案件概要

第30082904号“阿婆”商标、第3843071号“阿婆”图形商标由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阿婆公司”)持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广州阿婆公司在石家庄地区开有3家名为“阿婆牛杂”的授权店
 
第30082904号商标图样 第3843071号商标图样

2021年12月,广州阿婆公司发现石家庄市藁城区安东街藁城阿婆菜馆(简称“阿婆菜馆”)在店招、店内装潢以及外卖平台店铺名称均显示“阿婆家常菜”字样,于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婆菜馆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广州阿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第3843071号“阿婆”图形商标中,“阿婆”二字采用艺术字体,文字上附加云彩图案整体构图的具有比较显著的特征,而阿婆菜馆所使用的仅为“阿婆”汉字,结合广州阿婆公司在阿婆菜馆经营区域内的影响力,相关公众不会据此误认阿婆菜馆与广州阿婆公司经营餐饮具有特定的联系。第30082904号“阿婆”商标申请日为2018年4月8日,阿婆菜馆实际经营餐馆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在第30082904号“阿婆”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阿婆菜馆已实际使用“阿婆”字样,具有在先使用行为。阿婆菜馆经营餐馆已近7年,可以认定其持续经营餐饮行为具有一定影响。考虑到广州阿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牛杂饮食领域存在对“阿婆”字样的使用,因此广州阿婆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阿婆菜馆在后续使用中应注意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且不得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广州阿婆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阿婆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阿婆菜馆所使用的“阿婆家常菜”字样显然与第3843071号“阿婆”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关于第30082904号“阿婆”文字商标,“阿婆”的含义系对老年妇女的尊称,该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从“阿婆”商标的知名度看,广州阿婆公司称该商标源自“阿婆牛杂”广式小吃,所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阿婆”商标的知名度与“牛杂”小吃相关联,鉴于“阿婆”商标本身的弱显著性和与特定小吃“牛杂”绑定的知名度,其商誉并不必然延伸至整个餐饮餐馆行业的其他食品或食物种类。广州阿婆公司在石家庄地区的加盟店也以“阿婆牛杂”而非“阿婆”作为招牌。阿婆菜馆先于广州阿婆公司将“阿婆”作为餐馆字号进行登记并且在其门店使用至今,且门头明确标注“阿婆家常菜”及主营“私房菜大包子粥”等,该行为在主观上属善意,并无攀附涉案商标已取得的商誉的意图,该标注方式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阿婆菜馆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广州阿婆公司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或误认二者有关联。鉴于餐馆行业的特殊性,阿婆菜馆在当地持续经营多年且未更改名称能够认定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阿婆菜馆可以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阿婆”字样,但应当包含原有地域以及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谨慎避让广州阿婆公司涉案商标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相关食品,以防止造成攀附广州阿婆公司涉案商标已经取得的商誉和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两个主体的混淆与误认。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的案情相对简单,其入选典型案例的主要理由在于对商标原使用范围界限的理解。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原使用范围”的理解,主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例如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增设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的,有被认定已经超出了原使用范围的可能性。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基础以及显著性,进一步提示了“原使用范围”的界限,既能够保护权利人在指定服务上已经积累的商誉,又提示了在先使用人应顾及消费者在未来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另外,该案件中的涉案商标本身也存在显著性方面的瑕疵,与“青花椒”“金银花”等案件类似,权利人有采用批量商业维权的形式,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施压并获取和解金或赔偿金的嫌疑。尽管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阿婆菜馆在今后的经营中要合理避让商标权人的牛杂小吃等食品,但也认可了阿婆菜馆的在先使用行为,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