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宋满义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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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技术文献,成为专利权与著作权交叉保护的典型客体。一方面,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因独创性而可以享有著作权,需要保护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考虑到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技术公开性质,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从著作权的认定、权利限制、权利归属及侵权责任几方面解析司法裁判规则,以期为实务操作抛砖引玉。
1.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享有著作权
1.1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专利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申请人公开发明内容换取一定期限独占权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保护技术方案。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
1.2 多个案例表明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享有著作权
在陕西省高院的第(2022)陕知民终112号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独”是指由创作者在未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由富某公司独立完成,并以其名义申请专利,满足独立创作的要求。“创”是指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与安排,达到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其一,案涉专利说明书的表述,系将相关专利技术进行整理、提炼、总结,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安排与取舍;其二,专利法律法规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格式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是具有创作空间的,同样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不能以专利说明书的特定格式要求否认其独创性;其三,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产品示意图,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体现了富某公司个性化的表达。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第(2021)京73民终4384号判决书中,明确了“具备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专利文件不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公开,不改变专利文件的性质”。其理由包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由专利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它主体制作。虽然授权结果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但无论是专利文件的创制还是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直接体现的是申请人的意志。
1.3 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在上述第(2021)京73民终43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实现专利法的价值目标,在认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著作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出一定限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于传播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社会公众出于传播或获取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前述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
专利法的制度模式之外,他人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包含专利说明书附图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的侵害。
对于是否侵权,法院认为,尽管被诉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某公司1、某公司2在其说明书附图中复制涉案图片的行为,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被诉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价值目标。该行为不影响某公司3对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某公司3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并未侵害某公司3就涉案图片享有的复制权。
某公司1、某公司2未在说明书附图上为某公司3署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除外”情形,不属于侵害某公司3署名权的行为。
2.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归属
在广东省清远市中院的第(2022)粤18民终1159号判决书中,被告质疑了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是归(原告)专利权人/发明人享有还是归专利代理公司或专利代理师享有。对此,专利代理公司出具了《权属声明》,明确专利权人/发明人是专利文件的著作权人,对专利申请及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享有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独立和完整的诉权。法院在该《权属声明》的基础上确认了专利权人/发明人是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人。
在本文提到的其他案件中,在被告没有质疑著作权的归属的情形下,法院都认可了专利权人享有著作权。
慕弦、贾庆忠的“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归属的初探—由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一文认为,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的交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并不必然享有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权利。笔者持相同的观点,尤其是在专利代理师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表述调整,内容增加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无视专利代理师或代理机构的著作权享有成分。
3.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权行为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济南市中院的第(2016)鲁01民终2416号判决中,认为张某未经赵某某的许可,在其专利说明书中大量引用赵某某专利说明书的表达内容及表达方式,明显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等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在陕西省高院的第(2022)陕知民终112号和第(2022)陕知民终141号判决书中,判决了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且明确了停止侵害包括对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
4.结语
如上所述,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因独创性而享有著作权,应保护其不受侵犯。任何人都不应通过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申请专利,这不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会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专利从业者应当理解专利权及著作权的区别,尊重专利权和著作权,维护申请人、委托人及自身的权益。然而,专利从业者也不必风声鹤唳,相信在专利说明书(尤其是在背景技术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正常、客观地引证和评价专利文献,给出专利文献的公开(公告)号、申请号,并不会招致侵犯著作权的非议和诉累。
1.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享有著作权
1.1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专利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申请人公开发明内容换取一定期限独占权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保护技术方案。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
1.2 多个案例表明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享有著作权
在陕西省高院的第(2022)陕知民终112号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独”是指由创作者在未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由富某公司独立完成,并以其名义申请专利,满足独立创作的要求。“创”是指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与安排,达到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其一,案涉专利说明书的表述,系将相关专利技术进行整理、提炼、总结,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安排与取舍;其二,专利法律法规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格式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是具有创作空间的,同样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不能以专利说明书的特定格式要求否认其独创性;其三,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产品示意图,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体现了富某公司个性化的表达。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第(2021)京73民终4384号判决书中,明确了“具备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专利文件不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公开,不改变专利文件的性质”。其理由包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由专利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它主体制作。虽然授权结果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但无论是专利文件的创制还是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直接体现的是申请人的意志。
1.3 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在上述第(2021)京73民终43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实现专利法的价值目标,在认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著作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出一定限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于传播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社会公众出于传播或获取技术信息的目的,对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复制。前述行为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
专利法的制度模式之外,他人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包含专利说明书附图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对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著作权的侵害。
对于是否侵权,法院认为,尽管被诉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某公司1、某公司2在其说明书附图中复制涉案图片的行为,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被诉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价值目标。该行为不影响某公司3对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某公司3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并未侵害某公司3就涉案图片享有的复制权。
某公司1、某公司2未在说明书附图上为某公司3署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除外”情形,不属于侵害某公司3署名权的行为。
2.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归属
在广东省清远市中院的第(2022)粤18民终1159号判决书中,被告质疑了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是归(原告)专利权人/发明人享有还是归专利代理公司或专利代理师享有。对此,专利代理公司出具了《权属声明》,明确专利权人/发明人是专利文件的著作权人,对专利申请及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享有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独立和完整的诉权。法院在该《权属声明》的基础上确认了专利权人/发明人是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人。
在本文提到的其他案件中,在被告没有质疑著作权的归属的情形下,法院都认可了专利权人享有著作权。
慕弦、贾庆忠的“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归属的初探—由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一文认为,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的交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并不必然享有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权利。笔者持相同的观点,尤其是在专利代理师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表述调整,内容增加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无视专利代理师或代理机构的著作权享有成分。
3.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权行为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济南市中院的第(2016)鲁01民终2416号判决中,认为张某未经赵某某的许可,在其专利说明书中大量引用赵某某专利说明书的表达内容及表达方式,明显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等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在陕西省高院的第(2022)陕知民终112号和第(2022)陕知民终141号判决书中,判决了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且明确了停止侵害包括对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撤回或修改侵权内容”。
4.结语
如上所述,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因独创性而享有著作权,应保护其不受侵犯。任何人都不应通过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申请专利,这不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会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专利从业者应当理解专利权及著作权的区别,尊重专利权和著作权,维护申请人、委托人及自身的权益。然而,专利从业者也不必风声鹤唳,相信在专利说明书(尤其是在背景技术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正常、客观地引证和评价专利文献,给出专利文献的公开(公告)号、申请号,并不会招致侵犯著作权的非议和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