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博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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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就其一审期间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进行举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审胜诉后未提出上诉,但被告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也会产生二审律师费,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二审中胜诉,其二审律师费是否可以作为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部分二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二审中主张的新增合理开支超出其一审诉请范围,且其并未上诉,因此在二审中不予支持。
在(2020)沪民终290号案中,被上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二审提交了证据2:专利无效程序的《委托协议》及发票、二审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后又增加了维权费用1.6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所涉费用超出其一审诉请范围,且被上诉人亦未就本案提起上诉,故法院对其不予采纳。
二、部分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所主张的新增二审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数额,一并审查并予以支持。
在(2022)京民终277号案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一审胜诉,其未提出上诉。二审时,景田公司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支付新增二审律师费用6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景田公司主张百润公司支付其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并且提交了相应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如前所述,上诉人百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景田公司所主张的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数额,景田公司相关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一并审查并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14日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之后,部分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支持被上诉人新增二审律师费,此类支持被上诉人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的判决势必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增加其维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