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丹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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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里所创作的作品,是属于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如无特别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尽管著作权法中对于两种作品的定义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由于这两种作品都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相关,究竟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容易发生分歧或争议。笔者将结合第(2022)京73民终2517号(以下简称“2517号”)、(2023)京73民终1378号(以下简称“1378号”)案例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性质认定进行比较浅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著作权法》中关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定义以及权利归属做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关于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认定要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都与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而单位为能尽可能取得权利,倾向于主张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与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的作品都是法人作品。但这种认识并不正确,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认定存在区别,与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或民法典中的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和认定也有较大差别。司法案例中对认定要件有较为具体的阐述。
在2517号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法人作品应当满足以下3个法律要件。
(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创作。
该要件是指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员,负责组织作品的创作,从创作的提出、作品内容、人员和创作进程的安排、物质技术条件的提供等各个方面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主持,而并非只是提出创作意向,布置创作工作。
(2)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应当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领导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通过履行职务的方式传达作品创作的法人意志,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可以认定该作品完全或者主要地体现了法人或者非法人意志。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了创作任务,个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要求下,可以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有较大创作空间,则不能认定为体现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是指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只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个人无法承担作品产生的责任。”
另外,在1378号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法人作品的认定,还应当考虑司法惯例和社会共识,根据作品的不同领域,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三个领域中的艺术领域的作品,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作品内容对于实际创作者主观思想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最为突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一般不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对于艺术领域法人作品的认定,应当秉持审慎的司法态度,不宜仅仅根据作品署名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认定该作品为法人作品。
由上可见,是否为法人作品并不简单以是否为单位所布置的任务来认定,也不能通过单位章程或协议将并不属于法人作品的规定或约定为法人作品。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最为关键的判断标准。法人作品的创作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的意志,员工个人在创作过程中自由表达的空间有限,若个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要求下,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有较大创作空间,通常不能认定为体现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的意志,也就不属于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有较大创作空间。上述2517号案例中公司员工夏鲁明的摄影作品,虽然用人单位与员工夏鲁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负责指派夏鲁明代表用人单位意志进行拍摄,双方确认所有拍摄任务形成的作品或音视频均属于法人作品,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实际创作者主观思想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最为突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一般不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不能认定是法人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
三、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权利比较和注意点。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法人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的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单位则享有的是优先使用权,尤其是作品完成两年内,可以认为具有独占的使用权;另外一种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其他权利的特殊职务作品。
单位如希望尽可能拥有和保护合法权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尽可能对权利归属和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尽管非法人作品不可能通过约定变更为法人作品,但对于职务作品可以通过约定使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此外,还可以通过权利的转让取得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财产相关权利。
(2)作品完成后,作品进行署名前,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需先确认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若将职务作品误认为是法人作品,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署名时则有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3)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其对侵权行为毋庸置疑的可以行使权利,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对于权利归属于作者的职务作品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无权进行维权。因此,在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应当判断是否具有维权的基础。对于权利归属于作者的职务作品,单位如要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来进行维权。
在2517号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特殊职务作品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书面约定,双方约定著作权、版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技术秘密成果等相应权利全部由用人单位享有。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全部权利,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的约定有效,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因此,在该诉讼中用人单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