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虹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该规定商标权人应该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注册商标,而在实践中,商标权人往往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标识进行一定的改变来进行使用,也就是不规范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注册商标的改变较为细微,行政或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其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如果判定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时,则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进行简要介绍。

对商标标识的不规范使用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显著特征;二是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再组合;三是将若干个商标组合为一个商标使用。  

首先,注册商标可能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撤销。虽然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在被判断为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时,即使是不规范的使用,往往也会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但如果判定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时,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另外,指定期间内注册人是否存在其他近似的注册商标也会成为考虑因素。例如,2019年北高指南第19.13条指出,“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商标权人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注册的其他商标更近似的,即使显著特征未改变,也可能会被撤销。

其次,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如前所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随意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这种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商标某种意义上其实就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并未被实际使用,商标权利人对改变后的商标所投入的宣传及推广工作与原注册商标并无关联。因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如果查明原告的注册商标确未实际使用,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控侵权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不规范使用还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1)改变商标显著特征侵权案例

            


最高院再审[i]认为:东海食品公司使用分别着色的“鑫拖肥”商标,使得“鑫”和“拖肥”被人为区分,导致“拖肥”相对独立,属于对其获准注册的“鑫拖肥”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2)组合商标侵权案例

           


2019 年 8 月 19 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江西忠管五金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  ”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经认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ii]认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也有权利将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前提应是规范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通过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的比对,被控侵权标识标识与权利人两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拆分商标侵权案例

          


二审法院[iii]认为,平安公司作为互联网大健康的经营者,在好医生公司涉案商标与其使用被控标识的服务领域类似,且“平安好医生”“好医生” 字样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平安公司在经营活 动中应注意避让,尊重他人的商标权利,规范使用被控标识,诚实信用经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然而,其采取组合、拆分使用被控标识中的“平安 好医生”“好医生”字样,既不是对自己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不符合商业模式和习惯,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好医生公司与平安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性,混淆不可避免,其主观过错明显,平安公司实施的标志性使用“好医生”或“平安好医生”的行为,构成对好医生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尤其是恶意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即使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均属于不诚信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较高法律风险。因此,商标权利人只有诚信经营,规范、合理地使用商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i] (2020)最高法民再64号
[ii] (九)市监(商)处〔2019〕3号
[iii] (2019)川知民终字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