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虹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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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大家可能都有过购买分装的小包装、小样商品的经历,其中有些是官方渠道分装的商品,有些则是卖家购买正装商品自行分装后再出售的商品。在实践中,对大件商品进行分装销售是常见现象。那么此时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就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购进正品商品后,为了适应消费者需要,自行制作包装将商品重新分装并在该包装上标注原有商标,是否涉嫌侵害原商品的商标权呢?笔者通过本文在此进行简要探讨。
1. 分装行为中对原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在相关案件中,分装商往往会主张其对原商标的使用是一种指示性使用,故而不构成商标侵权。所谓指示性使用是指善意、合理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并客观而无歧义地说明自己商品的性质。在克鲁勃上海公司、信裕公司与邹明、袁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i]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将正品分装后,转售者为了向购买者说明分装商品的出处,明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并促进商品的销售,将权利人商标使用在分装商品的新包装上,而购买者又通过包装上的商标来判断该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因此,正品分装销售时贴附商标的行为完全满足商标性使用的条件,而不属于指示性使用。本案中……邹明分装润滑油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销量和更高额的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该使用方式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因此不能认为是对克鲁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
2. 分装行为是否破坏了原商标发挥的功能
在相关案件中,分装商往往还会主张其对原商标的使用没有割裂商品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而不构成侵权。但除识别商品来源外,商标也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销售分装正品,虽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但如果其行为损害了商标信誉,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沈亚琳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ii]中,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从被诉侵权产品本身的产品特性看,乳胶漆的使用功效对保存的密闭性有一定要求,脱离原装产品的灌装操作体系擅自进行分装,不仅无法保证分装过程中的产品纯净度,也有可能导致产品发生风干、变质等状况,影响其使用功效,从而干扰商标权利人的商品质量控制体系,也影响消费者获得应有的质量保障。另一方面,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分装容器看,分装乳胶漆的白桶上未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商、质量合格证、产品有效期、使用方法等关键信息,与立邦乳胶漆使用的原装包装桶观感差距较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产品信息的知情权,也很可能降低消费者对立邦产品档次的评价。从上述意义上说,本案中沈某未经许可擅自分装销售的行为会降低案涉商标指向的商品信誉,降低案涉商标的美誉度,破坏了案涉商标的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不二家”商标侵权案[iii]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钱某某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钱某某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钱某某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是对正品进行分装,也是存在较高商标侵权风险的。商家在销售分装商品时,应辨别其是否经过正规授权,否则会有商标侵权风险。对消费者来说,未经授权的非正规分装商品,质量难以保证,遇到问题维权也较为困难,应谨慎购买,以免给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i]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507号民事判决书
[ii]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4318号民事判决书
[iii]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