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秀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销售数据、消费者的评价等已经成为其他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于是随之兴起了一种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即“刷单炒信”。“刷单炒信”作为明显是不正当的、恶意的竞争方式,应受到怎样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刷单炒信行为的表现

“刷单炒信”是指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的信誉,不当提高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刷单”是指买家与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商品的销量,提高商品的排名;“炒信”是指进行虚假的交易、评价,炒作信用的行为。“刷单炒信”本质是通过造假来“美化”自己的数据,以达到误导市场、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目的。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

根据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介绍,当前刷单炒信主要集中在医疗美容服务、直播带货、电子商务、餐饮服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呈现出组织化、规模化、职业化、隐蔽化等特点,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①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②雇用专业团队、“刷手”帮助刷单炒信。刷单组织分工明确,有专业技术和设备“加持”,使得刷单炒信日益职业化、规模化,非法获利额巨大,形成网络黑灰产。③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在刷单团伙操纵下,网络红人、流量博主通过发布指定好评、“种草”笔记等方式,对未实际使用或体验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④ “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观看量等流量数据。刷单组织利用刷单软件造假粉丝量、观看量、点赞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提供刷单服务。⑤“寄空包”刷单。商家委托“刷手”下单,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给“刷手”寄送空包裹或以小礼品代替下单商品,或者直接从兜售快递空包的网站购买快递单号,形成虚假的物流信息,“刷手”确认收货给予指定好评。
 
2. 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条款是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新增加的条款,明确将组织虚假交易等“刷单炒信”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订,在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虚假宣传。即以下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前款所称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3.“刷单炒信”行为的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管

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以“刷单炒信”和“不正当竞争”为关键词检索,粗略检索出近20件在先判例的裁判文书。可见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已经成为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我们经常使用的“大众点评”APP的主办单位“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曾针对组织刷单炒信的平台提起过多起诉讼。例如,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汉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再如,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捧场客”软件的运作方式为消费者可提前在“捧场客”软件预约与金口碑公司合作商户对应的“捧场红包”,消费者在对应商户进行消费并在点评类网站上对该商户进行点评后,经审核可以兑换并提现之前预约的“捧场红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同时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750元。

除了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外,实践中,对于“刷单炒信”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予以监管和处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连续多年部署全国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1月—11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刷单炒信案件738件,罚没金额约4867万元[1]。而上海市2022年1月-10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70余件,其中“刷单炒信”案件60余件,主要查处对象为使用刷单手段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商户以及为商户提供刷单服务的经营主体,罚没款超500万元[2]。再如,2021年1月-10月底,江苏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件182件、罚没金额1062.1万元。其中,苏州市查办115件,罚没金额711.6万元[3]。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各地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不乏有高额罚款的案件。例如,陈明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中当事人就被处以罚款200万元。
 
刷单炒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如遭受刷单炒信行为的损害时,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处罚。另外,刷单炒信行为同时也对消费选择产生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也应当积极监督举报,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
 
 

[1] 参考: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3/0117/c1008-32607847.html
[2] 参考: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2-11-23/doc-imqqsmrp7226742.shtml
[3] 参考:https://www.163.com/dy/article/GO9SNOA605345B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