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博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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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体系下,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问题一直是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管理中,也会特别注意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合规问题。
与职务发明类似,著作权法体系中亦存在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亦会涉及职务作品的奖励问题。然而,相较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问题,职务作品的奖励问题却很少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的数量也很少。究其根本,职务作品的奖励并非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可以不给予作者奖励。既然企业有权不给予作者奖励,司法实践中也很少会有作者(员工)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奖励。本文现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讨论。
一、职务作品的定义及著作权归属
要讨论职务作品的奖励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职务作品的定义及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员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i]。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的三种情形,包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上述三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其他的职务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员工)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仅享有作品完成2年内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员工)仅保留署名权[ii]。
二、特殊职务作品的奖励
对于特殊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法条在该条款中使用的是“可以”,而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条款中的“应当”。因此,仅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对特殊职务发明的作者给予奖励并不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可以选择给予奖励,也可以不给。
在樊某因与深圳市同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及奖励权纠纷一案[iii]中,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特殊职务作品,法人可以给予开发软件的作者奖励。但上述奖励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根据樊某与深圳市同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樊某完成技术成果、商业成果,深圳市同鑫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收益给予樊某相应的物质奖励。现无证据证明深圳市同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和转让涉案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收益,故樊某诉请深圳市同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开发奖金人民币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
在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特殊职务作品关于奖励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该案还指出,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合同,对特殊职务作品奖励的给予条件和给予方式做出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假设该案中樊某能够证明给予特殊职务作品奖励的条件已成就,则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给予其奖励。
三、一般职务作品的奖励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职务作品是否需要向作者支付奖励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隆某,马某与重庆市川剧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iv],二审法院对一般职务作品是否需要向作者支付奖励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值得借鉴。
二审法院主要从三点进行了论述。第一,创作案涉《金子》剧本本属作者的工作范围,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作者完成其工作范围内之职责的对价,且单位为作者提供了创作的基本条件,故无需另行支付除工资之外的报酬,否则会显失公平。第二,一般职务作品中单位优先使用权制度在法律的天平向作者倾斜之后,又对单位利益实施补救,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要求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偿使用职务作品不仅有违立法的初衷,而且对职务作品的充分利用和持续发展均会产生消极影响。第三,著作权法仅规定在特殊职务作品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由于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负担的强制性义务,其也可以不给予作者奖励。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尚且可以不给予作者奖励,而在一般职务作品中,法律已作出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制度安排,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殊职务作品相比,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可以不给予作者除工资之外的报酬。同时,《著作权法》仅赋予了“单位两年时间范围的优先使用权”,两年一旦经过,隆某及其继承人仍然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来利用《金子》剧本,并获得报酬,这并不会影响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小结
对于职务作品(包括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也可以不奖励,这并非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企业事先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了对职务作品奖励的给予条件和给予方式,则以约定为准。当给予职务作品奖励的条件成就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给予员工奖励。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黄薇、王雷鸣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第125页。
[ii] 《著作权法原理解读与审判实务》,杨柏勇主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21,第103页。
[iii] (2018)粤03民终3823号民事判决书。
[iv] (2018)渝01民终393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