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筱欧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一些国内外企业或者个人创作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精心制作的影视作品、视频作品、游戏动画作品等未经许可被他人剪辑成短视频上传到中国主流网络视频平台,从而获取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由于中国主流视频平台用户基数庞大、大数据推送模式等原因,部分侵权人通过上传剪辑后的短视频,甚至可能获得比原作品更高的点击量和商业利益。

随着中国“短视频”文化的飞速发展,遭受此种侵害的创作者并非少数。以前,中国主流视频平台上出现的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视频作品多为长视频侵权,主要体现为以播放影视剧集为主的平台未经版权方许可擅自上传、播放影视剧集等。但是自从以“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兴起后,以“短、平、快”为主要特点的短视频迅速占据了市场,并吸引了消费者的注意力。在短视频占据主流的时代,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又有了新的特征。

关于短视频的定义,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进行准确的界定。一般理解为: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指在互联网媒体上传播的时长较短的视频,是一种与移动终端大范围普及相伴而生的新型互联网内容传播模式。

关于短视频的时长标准,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抖音”曾宣传自身为“专注年轻人的15秒音乐短视频社区”。“快手”平台对短视频的定义则为57秒的竖屏视频。而“今日头条”认为短视频应为时长为4分钟以内的视频,依据是对其平台某视频奖项第一季度全部参赛作品平均时长进行了统计,约为247秒。而其中获得百万以上播放量的视频平均时长为238.4秒,均在4分钟以内。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短视频的播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分钟。

在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剪辑上传的短视频中,有一部分对于原作品片段的内容既未进行任何增加,也未植入任何二次创作要素(如配乐、评析、混合剪辑等)。有些视频则仅仅是对于原作品局部内容的单纯节选。还有一部分短视频虽有发布者的二次加工痕迹,但是二次加工的内容在短视频内容中占比较小,且缺乏对原作品艺术性的深度剖析与挖掘,很难称得上具有引导观众以审美的高度欣赏原作品或进行更深一步思考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尚处于观众需要付费才能观看、能够为原作者带来巨大利益时期的影视连续剧等原作品,如果关键剧情被擅自剪辑成短视频进行传播将导致付费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短视频对于原作品视频内容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其在线传播对原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作用,极有可能构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1.短视频剪辑发布者的侵权行为认定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原作品通常为在电视台和主流视频网站等公共媒介公开播放的作品,符合“接触”标准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实质性相似”标准,则要根据各个短视频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直接截取部分原作品中的片段未进行二次加工的作品,由于其故事情节或连续的数帧、数十帧画面完全一致,符合实质性相似的规则,通常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而对于原作品进行的简易剪辑,虽然有二次加工的痕迹,但是加工程度浮于表面,部分加工素材甚至可能是网上被广泛使用的免费素材、通用素材,并且加工内容在短视频中占比较少,由于其内容依旧是源自于原作品,内容上也有高度近似,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较大。

至于高度二次加工的作品,比如仅少量截取原作品的故事片段或画面,进行了诸如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混合剪辑、原创配乐等深度加工,具有合理的引用原作品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具有不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

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比如是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目的,是否属于少量合理引用原作品等等。

②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擅自剪辑影视作品的某些短视频宣称“十分钟带你看完当红xx电视剧”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实现(比如在长视频平台的付费播放收益等)。又比如,将正在销售期间的单机游戏的主线剧情剪辑成短视频在流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播放,则可能让消费者因为“剧透”而严重丧失购买意欲。

③短视频中是否标明原作者身份和作品名称
如果短视频较为完整的引用了原作品的较长片段,但未标明原作者的身份和名称,甚至故意通过剪辑工具等软件去除原作者特意设置的水印等身份要素,则很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2.短视频播放平台的侵权行为认定

短视频播放平台在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混合经营的情况。不少平台既是内容提供商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此短视频播放平台既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又可能构成间接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七条)。

因此,如果平台以官方账号发布侵权短视频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平台收到权利人投诉,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短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短视频播放平台和短视频剪辑发布者之间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约定短视频剪辑发布者按照要求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进行商业推广后和短视频剪辑发布者共享收益,平台按照约定向用户推送该短视频,或者以各种“分红”“激励规则”诱导用户大量上传侵权短视频等情况下,平台视情况很可能构成教唆侵权,甚至是直接侵权。

3. 权利人应对侵权的方式
 
面对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①侵害发生前

·在视频中加注作者水印

·进行著作权登记等

②侵害发生后

·向短视频播放平台进行投诉
发现侵权视频后要及时通知平台,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通过律师和对方沟通交涉加以解决
·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综上,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面对此种情况,权利人可以事先向律师咨询,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