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 邢博
中国律师 邢博
对于域名争议纠纷,因快速且成本低,许多权利人愿意选择向获得ICANN批准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以下统称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仲裁。
而域名仲裁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并非一裁终局。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出的转移争议域名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就代理过多件此类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且绝大部分都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结合法律规定和我所经验,就企业如何应对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要介绍如下。
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并非终局裁决。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k). 诉讼程序的可行性。根据第 4 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你方的域名注册应被撤销或转让,我方将在接到适当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我方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你方已根据议事规则第 3 条 (b)(xiii) 的条款针对该诉讼在提交该诉讼的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方将如期执行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如域名持有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公民,其不服该裁决,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一般会将投诉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而域名注册机构的所在地的对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互联网法院就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二、诉讼按照中国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不同于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域名注册人因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域名注册机构和投诉人,而非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审理适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
三、企业的应诉策略
1.积极应诉
在知悉法院受理案件后,建议企业积极委托律师应诉。如果企业不应诉,法院可在听取域名注册人的意见后依照中国法律做出缺席判决。因中国法律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存在差异,域名仲裁的结果与法院的审理结果并不是必然一致的,如果企业未进行举证并陈述意见,法院有可能做出不利企业的判决。
2. 在域名仲裁阶段所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按照中国法律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国的诉讼审理实践,在诉讼中,建议提交如下相关证据:
(1)在中国具有在先民事权益的证据
该证据通常为中国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注册日期应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
(2) 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在诉讼程序阶段,企业应向中国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商标权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企业商标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纸报道、企业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网页,企业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企业与广告商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展示企业商标的广告等。
(3) 域名持有者具有恶意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实践中,如域名注册人曾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联系企业意图高价出售争议域名,企业应注意留存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来往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域名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注意事项:相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法院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较高,例如书证通常需要提交可核验真实性的原件。因此,在整理和补充提交证据时,应尽可能准备原件或公证文书、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明力高的证据。
结语
在域名注册人因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投诉人应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整理和提交包括在中国具有在先商标及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以确保取得最终胜利。
而域名仲裁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并非一裁终局。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出的转移争议域名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就代理过多件此类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且绝大部分都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结合法律规定和我所经验,就企业如何应对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要介绍如下。
一、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并非终局裁决。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k). 诉讼程序的可行性。根据第 4 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你方的域名注册应被撤销或转让,我方将在接到适当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我方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你方已根据议事规则第 3 条 (b)(xiii) 的条款针对该诉讼在提交该诉讼的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方将如期执行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如域名持有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公民,其不服该裁决,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一般会将投诉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而域名注册机构的所在地的对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互联网法院就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二、诉讼按照中国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不同于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域名注册人因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域名注册机构和投诉人,而非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审理适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
三、企业的应诉策略
1.积极应诉
在知悉法院受理案件后,建议企业积极委托律师应诉。如果企业不应诉,法院可在听取域名注册人的意见后依照中国法律做出缺席判决。因中国法律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存在差异,域名仲裁的结果与法院的审理结果并不是必然一致的,如果企业未进行举证并陈述意见,法院有可能做出不利企业的判决。
2. 在域名仲裁阶段所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按照中国法律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国的诉讼审理实践,在诉讼中,建议提交如下相关证据:
(1)在中国具有在先民事权益的证据
该证据通常为中国商标注册证,商标的注册日期应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
(2) 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在诉讼程序阶段,企业应向中国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商标权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比如: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企业商标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纸报道、企业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网页,企业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企业与广告商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展示企业商标的广告等。
(3) 域名持有者具有恶意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实践中,如域名注册人曾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联系企业意图高价出售争议域名,企业应注意留存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来往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域名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注意事项:相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法院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较高,例如书证通常需要提交可核验真实性的原件。因此,在整理和补充提交证据时,应尽可能准备原件或公证文书、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明力高的证据。
结语
在域名注册人因不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投诉人应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整理和提交包括在中国具有在先商标及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以确保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