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方善姬
 
跨境电商是这几年一直热门的话题,跨境电商主要分为出口和进口两种。随着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升级,跨境进口电商的平台迎来了蓬勃发展,“足不出户,买遍全球”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喜爱的生活方式。但跨境电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而且很多国外品牌和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入中国时,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对于跨境平台上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小议。
 
1、“个人自用”是否能规避国内法律。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商品,区别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实行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的原则,因此,很多企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不用遵守国内法律和国内标准,对此各大电商也纷纷在商品详情页面对交易信息有明确提示,交易为海外购模式,商品来自于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商户购买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处理,其产品质量标准上不需要按照中国大陆境内相关标准执行。

但根据实务案例,跨境电商的上述声明不但不能为其免责,还可能遭致惩罚赔偿的结果,如(2017)吉01民终4616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的销售渠道及缴税方式与进口贸易货物不同,但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作为零售进口商品处理,并未将其排除于进口商品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规定,涉诉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商品,即使是个人自用原则,但其无法规避我国国内法律和国内的相关标准。尤其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国内的强制性标准的相关问题,跨境电商企业有必要事先进行合规性审查。

另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商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所以很多企业对此认为,若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则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所销售的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个人自用”是针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产品的国内消费者,而并非是跨境电商平台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跨境电商进口行为是经营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根据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下单,在消费者下单后,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在境外发货,并通过中国海关进入中国境内,并从中获取利益。虽然跨境电商的单笔进口的商品数量少,但其频次高,面向国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显然,无论是进口数量还是进口用途,都不属于“个人自用”的范畴,因此,“个人自用”对于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经营商品的企业无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

国内很多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多为境外公司,且服务器也大多设在境外。因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很多企业认为在境外企业运营的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跨境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其对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完成在国外,不涉及侵犯国内知识产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服务器设置地等同为侵权行为地,况且很多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器并非只设在一个国家。进口商品即使在原产国属于合法产品,但通过跨境平台进口的商品从受保护的法域内进入到涉嫌侵权的法域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益,这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无区别,而且,国内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也因涉案商品在受保护的法域内从无到有,直接受到了损失,因此,根据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其也应当对国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赔偿。对此,实务中也有相关案例,如(2016)浙0110民初16168号案中,原告购买被告发布在代购网店的涉案商品后,发现与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此,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自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境内,即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

因此,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商品时,应事先对国内的在先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并确认其产品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即使其商品不涉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对进口商品所相关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及时申请权利,以免被国内的公司抢注受到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