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王洪亮
 
在科技进步的整体背景下,互联网经济依靠便捷的供应链与低成本优势不断向实体经济发起冲击。根据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中国全年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0198亿元,增长25.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8.4%,比上年提高3.4%;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9867亿元,增长18.7%。另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如今,虽然全球经济受疫情影响,但电商模式受到的冲击相对有限,“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的消费模式也成为居家办公条件下的市场新宠。

电商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缺位。从立法上来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上已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涵盖了对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而实践中,如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早在2003年已开始摸索知识产权投诉制度,现今已经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线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如京东、甚至于广受山寨诟病的拼多多也都建立了或正在摸索建立了自身平台的线上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作为常规争议解决机制的补充,线上解决机制具有裁决周期短、维权成本低等特点,有利于权利人迅速净化线上市场。尽管实务中同样存在平台审查标准不统一、恶意投诉、反向投诉等棘手问题,但是,在各大电商平台日益重视之下,线上解决机制仍在不断发展进步,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线上解决机制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也成为了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要考虑的课题。
 
一、权利人对线上解决机制的运用在电商平台发现侵权品该如何应对

近年来,电商平台自身也在完善模仿品纠查机制,很多涉嫌侵权的关键词以及图片在上传初期即被直接屏蔽或者勒令整改。不过,由于电商平台的交易量仍保持上升趋势,大部分涉嫌侵权的情形需要权利人主动监控。

对于权利人而言,如果在电商平台上发现侵权品,除了保全证据,为线下维权做准备,如希望尽早屏蔽线上的侵权信息,则应当尽早向电商平台发出通知,说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和理由,并要求电商平台尽快采取删除、屏蔽等手段。
尽管各大电商平台对于通知的要求格式可能会存在不同,但都需要包括:

1、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2、知识产权权属证明;3、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4、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其中,关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至少应当给出投诉人认定被控侵权行为落入权利保护范围的理由,以便线上平台能够对“侵权通知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进行判断,能够筛除部分形式上满足证明材料要求,但内容上并不能证明侵权可能性的投诉。以具体的知识产权为例,若投诉专利权侵权,则应当进行技术对比;投诉商标权侵权,则应当对比标识并就混淆误认可能性作出说明;投诉著作权侵权,同样应进行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对比。

各平台接到投诉通知后,处理流程会有一些差异,但基本大同小异。以阿里巴巴平台为例,平台接到投诉通知后,会先实施初步的形式审查;初审合格后,投诉信息将被通知卖家,卖家可提交证据或产品合法性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在线上提起反通知;卖家提起反通知之后,系统自动通知投诉方,投诉方认可反通知,该链接将会被保留,不予删除;投诉方做出不予认可反通知处理,则由阿里巴巴知识产权部再次进行实质审查,得出结论,并确定商品链接是否被移除。

目前,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主流线上电商平台均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也有相对较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审核团队专门处理涉知识产权争议,其初步审核的处理周期约为5-10个工作日,整个流程约需一个月。

从投诉效果而言,对于依样侵权、滥用关键字、盗图等较容易判断侵权的情形,通过线上投诉的方式更为适合,同时这也是最为常见的侵权形式。鉴于阿里巴巴、京东等平台均支持单权利多链接的投诉模式,因此对于依样侵权、滥用关键字、盗图等侵权行为,“侵权链接定期监测+批量投诉”的效果较为显著,可以有效排除利用品牌关键词等“蹭流量”“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相对较复杂的技术对比、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对比、以及其他侵权情形较为复杂,需要书面说明加以明确的情形,由于平台侵权判断专业能力的欠缺,往往会慎重对待,而希望权利人能够采取司法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此时,如果线上投诉的效果不够理想,有必要通过行政查处、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更为专业的判断。
 
二、被投诉方对线上解决机制的运用被投诉侵权应如何应对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进入中国市场较晚或知识产权布局较晚的国际品牌,可能面临知识产权抢注危机。一旦面临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投诉,活用线上解决机制同样重要。

对于被投诉方而言,在电商平台被投诉侵权时,有两次机会。第一次是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进行主张不侵权的反通知。第二次是在平台认定侵权进行处理后提出申诉。无论是在哪个阶段,主张不侵权的理由都围绕着权利人投诉的权利是否能成立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因此,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被投诉方应当及时了解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判断己方行为是否已经落入投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中。对于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具备合法抗辩理由等情形,被投诉方也应当积极履行反通知义务,尽量在线上平台规则框架之内进行抗辩。对于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回击。常见的不合理投诉情形包括:1、就他人商品包装、装潢(局部要素)申请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后进行投诉;2、就公有领域设计或不具备独创性高度的创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后进行投诉;3、就地理标识、通用名称等要素申请商标之后进行投诉等。尤其是进入中国市场较晚的国外知名品牌,其标识或商品包装被抢注的情形尤为严重,这也大大影响了这些品牌的全球市场布局。

对于情节比较明显的恶意投诉,若通过线上平台内部规则即可解决,则可充分发挥线上解决机制的时效性。若恶意投诉极大地干扰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考虑通过另行提起商标无效程序的方式进行救济。另外,由于“通知-删除”环节满足侵权警告的要件,被投诉方也可以通过发函敦促权利人起诉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方式谋求解决。在《2018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就收录了职业抢注人恶意投诉正品的案件(一审:(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二审:(2018)浙01民终4546号),该案中,被告李某将拜耳公司防晒霜产品包装上的图案抢注为商标并发起侵权投诉,拜耳公司为应对恶意投诉,先后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恶意投诉行为成立,拜耳公司不侵犯其商标权,最终拜耳公司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
 
目前,线上解决机制的定位比较灵活,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为权利人在诉讼、行政投诉、发警告函之外,提供了另外一种便捷的可行选择。不过,线上解决机制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为某些恶意投诉者滥用权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对此,国内外经营者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合理运用平台规则,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