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陈杰
 
在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除了司法救济手段,还有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救济手段。实践中,向当地工商局申请查处已经成为权利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常用的手段,实际上,近年来,运用行政调处手段处理专利侵权的案件也在逐年激增。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中,处理专利侵权纠纷20,351件,同比增长42.8%,也是当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近两倍。也有外国权利人开始采用该方式。例如,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浙江温州某集团公司销售的断路器、接触器和过载继电器等侵犯了其8项发明专利,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该局行政查处并就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后温州某集团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于2012年6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温州某集团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并进行赔偿。

本文特此对专利侵权的行政救济手段进行介绍,以其为权利人在遭遇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解决办法提供新的思路。
 
1.制度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国家及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地域上,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级别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办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案件,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对于跨市的重大专利案件,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设区的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实践中,该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行政救济途径中最主要的。此外,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2. 基本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与诉讼相似,大致上都有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被请求人答辩、口头审理、做出决定的流程。大体流程图参见如下。
 
 
与诉讼程序相比,主要的不同点如下。

(1)行政处理中通常有勘验、调查取证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该程序一般应当在送达文书的同时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对被请求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构造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清相关事实。调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等。

(2)审理时限
 行政处理的审理时限为三个月,而诉讼一审为6个月。

(3)救济手段
诉讼途径中,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行政途径中,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行政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与司法途径相比的优缺点

相比诉讼,行政途径具有下述优势。

(1)权利人在难以取得确切的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前述勘验、调查取证程序获得侵权证据以及发现库存和模具的信息。
(2)由于审理时限短于诉讼,能够较快得到处理。
同时,也存在下列劣势。

(1)在行政处理时,即使认定侵权成立,只是会要求停止侵权,并没有罚金等处罚,权利人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虽然可以就赔偿请求调解,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要求被请求人支付赔偿。
(2)行政官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水平往往不如法官,如果技术内容较为复杂,可能会面临难以处理的情形,或者会出现预料外的处理结果。

4.  建议

基于上述行政途径的特点,我所建议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选择最合适的救济途径。在下面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采用行政途径。

(1)侵权较为明显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且相比赔偿,更希望能够尽早停止侵权。
(2)侵权证据存在于涉嫌侵权人处,权利人客观上难以取得,但有较大可能性通过勘验、调查取证的方式取得。可以考虑通过行政途径取得所需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