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38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内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六类。
一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二是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三是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 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四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六是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共有38项,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有5项,包括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由各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惩戒措施共有33项,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对严重失信主体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等。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根据《备忘录》内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六类。
一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二是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三是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 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四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六是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共有38项,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有5项,包括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由各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惩戒措施共有33项,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对严重失信主体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等。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