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中小微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在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无权干预和禁止。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26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川知民终2152号 裁判日期:2022年1月13日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裁判结果 |
一审: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案件概要
2014年7月,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2016年4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翠堂公司”)受让该商标。
随后,万翠堂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与2018年6月取得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青花椒及图”商标,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
2021年5月,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店铺招牌、微信付款界面等处使用“青花椒”字样。在进行证据保全后,万翠堂公司将五阿婆火锅店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但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被诉侵权服务均为饭店,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商标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商标侵权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五阿婆火锅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合理支出为5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五阿婆火锅店的经营者邹某于2021年10月取得第54776844号“邹鱼匠”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等,五阿婆火锅店的店铺招牌上同样标注有“邹鱼匠”字样。
二审法院认为, “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并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能够清晰区分。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商标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青花椒”是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和呼叫部分。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青花椒鱼火锅”,其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中小微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在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五阿婆火锅店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通常,商标显著性与保护范围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本案中,青花椒既是一种植物果实,也是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四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名称广为人知,是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来源之一。因此,任何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含义上对“青花椒”的正当使用。
近年来,“青花椒鱼火锅”“金银花花露水”“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权侵权纠纷受到广泛关注。与本案的情形类似,上述案件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涉案商标包含商品主要原料或地名而导致商标显著性弱化的情形。并且,部分权利人采用批量商业维权的形式,主要针对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利用被告方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以诉讼的形式施压并获取和解金或赔偿金。本案中,二审法院既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也强调了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对意在依靠批量商业维权诉讼获利的情形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