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将同业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03号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2021年2月2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
裁判日期:2022年5月9日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0590元人民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案件概要

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德尔森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经营范围包含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及设备的销售。2014年10月14日,德尔森公司申请的第12583641号“DERS0N”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

2017年至2019年,多家客户向德尔森公司就智能化变电站汇控恒温恒湿改造修理出具使用情况报告及推荐信。2018年,德尔森公司在与客户磋商过程中就其DERSON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制作产品手册,产品手册分别从上述汇控柜的简介、工作原理、特点、性能参数、选型方法和成功案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2019年9月,德尔森公司发现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弗勒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了变造后的德尔森公司工程案例图,于是通过证据保全确认了产品宣传手册的内容以及来源。美弗勒公司产品宣传手册所附图片的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中均印有绿色“Powerfiller”标识。德尔森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弗勒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停止引人误认为与德尔森公早司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实施侵犯德尔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向德尔森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德尔森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支出3259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美弗勒公司制作的宣传册中,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该标识与德尔森公司“DERSON”标识在拼写上具有明显差别,一般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照片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且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时能证实美弗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汇控柜产品在醒目位置的标识“Powerfiller”与德尔森公司享有商标权的“DERSON”标识虽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但拼写明显不同,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尔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尔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的文字和图形内容雷同于德尔森公司,产品图片是对德尔森公司原图替换商标后使用,但从“成功案例”部分展示的8张产品图片内容看,展示的是单个产品安装效果,图片亦未标注内容来源和位置,并不能体现具体施工项目。且图片上的原商标“DERSON”已替换为“Powerfiller”,图片丧失显著标识,不能使人误认为与德尔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混淆行为。案涉产品为电气类产品,具有特定用途,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该类产品的销售,宣传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美弗勒公司的竞争优势,也不会使德尔森公司丧失正当交易机会。德尔森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美弗勒公司宣传册完全虚假,即使宣传册中存在有夸大或不实成分,在其未举证证明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并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关于美弗勒公司进行的宣传系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尔森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美弗勒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虽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但德尔森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美弗勒公司在宣传册中所展示的8张成功案例图片系德尔森公司施工项目中的产品图片。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尔森公司商标换成美弗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美弗勒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德尔森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美弗勒公司对其产品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弗勒公司在宣传册中称“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鉴于庭审中美弗勒公司承认其至今未申请相关专利,故上述内容存在虚假,易使相关公众受到欺骗、误导,侵害与美弗勒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拥有多项专利的德尔森公司利益,美弗勒公司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美弗勒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范围、性质、影响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美弗勒公司赔偿德尔森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20590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美弗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德尔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0590元人民币。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该案中的亮点主要在于使用同业经营者工程图片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定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即,虚假宣传行为包含两类,一类是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另一类是误导型虚假宣传,即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指对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作使购买者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诱使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错误理解,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本案中,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尔森公司商标换成美弗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足以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工程案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属于误导型虚假宣传,会导致美弗勒公司不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而其在宣传册中称“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为不实信息,构成欺骗型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