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短视频模板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应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2021年4月16日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裁判结果 一审: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2万元人民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案件概要

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脸萌公司”)是剪映App的经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App的运营者。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

《剪映用户协议》约定:“剪映”作为抖音官方出品的短视频剪辑工具,经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全权负责相关运营、商业推广和宣传等事项。 其中适用范围:1.1本协议是您与脸萌公司之间就您下载、安装、使用“剪映”软件,并获得“剪映”软件提供的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1.3“剪映”指由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剪映”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公司向用户提供新颖、轻松的视频录制、剪辑、编码与发布到相关网站的技术服务。

《创作者版权承诺须知》约定:5.如有任何第三方行为侵犯了您已上传本平台作品的相关权利,您同意授权本平台可代表您对该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诉讼、谈判和解等措施。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经授权,脸萌公司、微播公司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2月28日,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影公司”)在其所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与“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相同的模板,用户可点击播放,也可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等。该短视频模板在Tempo App上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

于是,脸萌公司、微播公司将看影公司、小影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立即删除Tempo App中抄袭原告的涉案短视频模板,并刊登致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播放中左下角显示有“@阿宝”的署名内容。经后台系统查询阿宝的真实姓名为翁某,并显示了该用户身份证号、常用手机号码等信息。翁某通过输入剪映App账号和密码能登录发布涉案短视频的“阿宝”账号,并提供《创作说明》证明其创作过程。根据翁某授权,原告取得了翁某在剪映、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所有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等专有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

涉案短视频模板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短视频,与短视频相比其特别之处在于用户可以将其中两张人物图片替换后通过该短视频模板生成自己的短视频。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路径并不是制作者完全独立从无到有创作,而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其选择的音乐、贴纸、图标、特效、动画等部分元素虽来源于剪映App的素材,但使用公开元素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判断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应当认定该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涉案短视频模板体现出了创作性。具体创作性表达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幸福满溢、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不同,在音乐、动画、特效、滤镜等效果整体搭配上有一定的设计感,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应当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被诉侵权短视频本身亦属于短视频模板,用户亦可使用该短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经对比,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照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短视频,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分别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2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件为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

《著作权法(2010)》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第4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2021年6月开始实施的最新《著作权法(2020)》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定义为“视听作品”。

关于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方面的判定,法院认为,因短视频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不宜过宽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其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如果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达到构成类电作品所应具备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