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裁判结果 一审: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在公司主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十七条
 
案件概要

2019年1月6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共同出具《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载明:二者为关联企业,共同研发、生产、销售、运营小度WI-FI、TV、路由器电子硬件,以及人工智能电子产品。包括所有使用“小度”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及“xiaoduxiaodu”语音的智能音箱(带屏、不带屏等所有款式)、机器人、智能车载支架、智能冰箱、智能停车亭等。百度网讯公司确认,“小度”产品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xiaoduxiaodu”语音商标权、名称权及其他所有权益均归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前述产品上使用“小度”产品名称、“小度小度”唤醒词、指令词、“xiaoduxiaodu”语音的行为均由百度在线公司授权及认可,并继续授权其使用。百度在线公司单独就他人侵权行为主张权益,包括且不限于起诉、投诉等,百度网讯公司不再重复主张权益。

2019年7月,百度在线公司发现京东商城中“杜丫丫京东自营旗舰店”展示的杜丫丫学习机(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及网页宣传中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同时使用与“xiaoduxiaodu”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于是百度在线公司保全证据后,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子乐公司”)以及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经纬公司”)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子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带有“小杜”字样的标识,停止在产品中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要求子乐公司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29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经纬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一审过程中,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大量知名度证据,拟证明“小度”作为商品名称,“xiaoduxiaodu”作为语音指令用于小度智能音箱等产品并具有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子乐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加之小度智能音箱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类型相同,产品功能及对应的消费群体亦较为相近,故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关于“小度”商品名称,本案中,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在外包装及产品外观的显著位置上多处标有“小度”字样,产品说明书中亦频繁使用“小度”作为代称对该产品进行介绍。在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所获奖项中,“小度”也被大量用于指代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小度”经过百度在线公司的广泛使用与推广,已与该公司的智能音箱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而从2018年以来小度智能音箱被媒体所报道的数量、范围以及市场销售和获奖情况看,“小度”显然已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关于“xiaoduxiaodu”语音指令,本案中,首先,无论是将小度智能音箱从待机状态唤醒,还是执行某一具体操作,均须呼叫“xiaoduxiaodu”。可见,“xiaoduxiaodu”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众多媒体报道显示,百度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已开始将“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其智能音箱产品,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并在随后进行了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无论是在产品介绍、公开演示还是前述晚会、综艺节目等相关内容中,向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这一语音指令,都是其中的重点和亮点。由此可见,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xiaoduxiaodu”所指向的是小度智能音箱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即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而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推广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iaoduxiaodu”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结合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出具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xiaodu”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在子乐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中,“小杜”所指代的明显为被诉侵权产品,故此时的“小杜”发挥的是商品名称的作用。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以及介绍视频等内容中,相关文字所表述的“小杜小杜”显然指向的是发音为“xiaoduxiaodu”、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因此,无论是作为商品名称的“小杜”还是作为语音指令的“xiaoduxiaodu”(文字表述为“小杜小杜”),均能够起到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联系的作用。

百度在线公司此前已将“小度”和“xiaoduxiaodu”作为产品名称和语音指令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小度智能音箱和被诉侵权产品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应属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子乐公司仍使用与“小度”音同字不同的“小杜”作为名称指代其涉案产品,同时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xiaodu”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尽管子乐公司的“小杜”与“小度”存在一字之差,且其在相关文字中将“xiaoduxiaodu”表述为“小杜小杜”,但用户有关使用感受的文章内容以及向双方产品同时发出“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后得到相同反馈等事实,均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差异并不足以避免混淆、误认的后果,亦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子乐公司在本案中使用“小杜”和“xiaoduxiaodu”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商品名称“小度”及语音指令“xiaoduxiaodu”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较广、销售量较大,且子乐公司拒不提交真实收益证据,存在举证妨碍行为,酌定子乐公司应予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为50万元。子乐公司和经纬公司均明确表示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不再另行判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子乐公司公开在公司主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2021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该案件是全国首例仿冒语音指令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和适用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条款为第六条所列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尽管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外,2022年3月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下,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