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案件信息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2021年5月2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5日 |
案由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当事人 |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裁判结果 |
一审: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使用侵害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署名权的涉案软件,公开致歉并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1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案件概要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米拓公司”)是“米拓企业建站系统(MetInfo)”(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8月3日。涉案软件《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记载,“1.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2.你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MetInfo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你的网站要求。3.你拥有使用MetInfo构建的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约束和限制:(1)未经米拓公司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行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2)无论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公司下属网站的链接都必须保留,小程序页面的版权标识(基于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米拓公司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2020年5月,米拓公司发现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简称“工程建设协会”)网站系使用涉案软件所搭建,但并未保留米拓公司版权标识以及网站链接信息,在电子数据保全的基础上,米拓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并公开致歉。
一审法院经比对,工程建设协会主办的网站页面设计与涉案软件一致,但未使用米拓公司标识。米拓公司当庭提供了二者源代码比对说明,证明二款软件源代码相同;工程建设协会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工程建设协会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与米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相同。虽然工程建设协会是将涉案建站软件复制在其服务器中用于建设其网站,但其取得该软件的过程是在米拓公司同意下进行,工程建设协会对涉案建站软件使用行为并未超出米拓公司的授权范围,故未侵害米拓公司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但工程建设协会使用米拓公司涉案软件时未按协议保留米拓公司名称,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工程建设协会仅是在使用米拓公司的免费软件中侵犯了米拓公司署名权,米拓公司提供的有关开发和推广软件成本的证据与米拓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无直接关联,参照米拓公司同类收费版的软件产品价格,考虑工程建设协会侵权行为的性质、使用软件的范围,确定工程建设协会侵权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合理支出为5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使用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权的涉案软件,公开致歉并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1000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米拓公司认为工程建设协会还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具体权利,且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工程建设协会在其被诉侵权网站建设中使用了涉案软件。工程建设协会虽主张其使用的软件后端代码不同于涉案建站软件的源代码,但并未提供有关证据,特别是工程建设协会辩称其已删除被诉侵权网站而无法提供源代码进行比对,工程建设协会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涉案软件的用户从米拓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安装建站软件的流程,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建站软件时会看见计算机界面中弹出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表示其同意该协议文本,用户与米拓公司由此达成以该协议文本为载体的合同。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该协议条款要求,属于其合法地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米拓公司在“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两个栏目中均允许用户下载(复制)、修改其开发的建站软件,其主要区别在于:用户免费使用须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而用户付费使用则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从上述条款的含义来看,米拓公司在依法有效终止免费使用许可之前,其允许用户免费使用,但要追究擅自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后,在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应认定该用户违反该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用户在遵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软件而无需支付软件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如果用户不遵守协议,则构成违约。如果该违约行为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人有权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米拓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米拓公司的许可范围,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
工程建设协会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建站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建站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涉案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综合本案情况,可以将米拓公司应获经济损失赔偿金、合理维权开支分别确定为1万元左右和2千元左右,一审酌定总额为11000元基本适当,不再调整。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本案中涉案软件本质上是开源软件,其通过“免费下载”与“建站套餐(收费)”的不同方式,让免费使用该软件的用户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起到宣传涉案软件的作用,而用户付费使用才可以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以建设适合自己需求的网站。这一商业模式在涉案软件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
不过,大多数计算机软件用户在使用免费下载的开源软件时,对于这种格式条款的许可协议往往直接点击“我同意”,并不会详细确认相关内容,本案被告也无视了该许可协议中不得去除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内容,这也是导致本案争议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肯定了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这种以免费使用换广告宣传的计算机软件开源形式并未加重软件用户的责任,也未排除其权利,协议约定有效。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此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裁判文书链接:
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e943f3946a04c4f9d83ade900b49f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