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代理人 王雪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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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1]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在工业设计方案的保护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也是很多知名品牌保护自主设计的有利工具。加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费用低、授权周期短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决的损害赔偿额逐年增加等特点,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戴森吹风机以高精度、快速干法、不伤头发、无噪音、头发顺滑、高颜值的设计等优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针对这款产品,戴森吹风机申请了大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出现了大量模仿品和仿冒专利。当然,注重各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戴森”)也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出侵权诉讼。这时,被诉侵权方首选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尝试将戴森的相关专利无效。
2021年3月3日戴森的名称为“手持式器具”的发明专利(ZL201410321250.5)被宣告无效,而针对与上述发明专利相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47146.2(下称“戴森外观专利”)也先后被两个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面对这两个外观无效案件进行简要介绍。
戴森吹风机以高精度、快速干法、不伤头发、无噪音、头发顺滑、高颜值的设计等优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针对这款产品,戴森吹风机申请了大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出现了大量模仿品和仿冒专利。当然,注重各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戴森”)也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出侵权诉讼。这时,被诉侵权方首选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尝试将戴森的相关专利无效。
2021年3月3日戴森的名称为“手持式器具”的发明专利(ZL201410321250.5)被宣告无效,而针对与上述发明专利相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47146.2(下称“戴森外观专利”)也先后被两个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面对这两个外观无效案件进行简要介绍。
一、案情介绍
戴森外观专利的主要视图如下:
无效案一(第46678号决定)
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包括16件在先专利所形成的11组证据,并以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7条2款和专利法23条第1款和第2款为无效理由。
其中,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所示:
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包括16件在先专利所形成的11组证据,并以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7条2款和专利法23条第1款和第2款为无效理由。
其中,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所示:
经过审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理由总结如下:
1、关于“实质相同”(专利法第9条第1款)
涉案专利与证据2.1虽然在整体外轮廓形状上完全相同,但仍存在手柄下部有无密集圆孔的区别,涉案专利侧面近下端圆孔组成的环带使得手柄侧面产生了分段的效果,与证据2.1完全光滑一体的手柄侧面给人的视觉感受有较明显的差异,由于手柄较长且环带处于其近下端,握持使用时也不会被手部所遮挡,能够被一般消费者注意到,该区别不属于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或者审查指南规定的其他属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1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是否清楚”(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的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体为:从视图显示的内容来看,涉案专利各视图清晰,视图之间相互对应,各个部分形状都已清楚表示。关于机头的凹凸结构,从立体图1来看,通过涉案专利机头部分数个圆圈之间的位置关系,结合机械制图标准,并基于视图的通常理解判断方式,其内凹的结构已清楚表示;关于机头中间形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机头中间部分为中空,结合各视图看该部分也不存在无法对应的情况。综上,综合涉案专利各幅视图,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内容,涉案专利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是否相同、实质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
合议组认为,对于吹风机类产品而言,通常由机头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但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这些设计变化相比常见设计而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各证据单独相比不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且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维持了戴森外观专利有效。
无效案二(第46108号决定)
请求人用了7件在先专利作为证据,单独或组合对涉案专利进行评价,以不符合第27条2款和专利法23条第1款和第2款为无效理由。
其中,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所示:
1、关于“实质相同”(专利法第9条第1款)
涉案专利与证据2.1虽然在整体外轮廓形状上完全相同,但仍存在手柄下部有无密集圆孔的区别,涉案专利侧面近下端圆孔组成的环带使得手柄侧面产生了分段的效果,与证据2.1完全光滑一体的手柄侧面给人的视觉感受有较明显的差异,由于手柄较长且环带处于其近下端,握持使用时也不会被手部所遮挡,能够被一般消费者注意到,该区别不属于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或者审查指南规定的其他属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1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是否清楚”(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的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体为:从视图显示的内容来看,涉案专利各视图清晰,视图之间相互对应,各个部分形状都已清楚表示。关于机头的凹凸结构,从立体图1来看,通过涉案专利机头部分数个圆圈之间的位置关系,结合机械制图标准,并基于视图的通常理解判断方式,其内凹的结构已清楚表示;关于机头中间形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机头中间部分为中空,结合各视图看该部分也不存在无法对应的情况。综上,综合涉案专利各幅视图,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内容,涉案专利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是否相同、实质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
合议组认为,对于吹风机类产品而言,通常由机头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但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这些设计变化相比常见设计而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各证据单独相比不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且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维持了戴森外观专利有效。
无效案二(第46108号决定)
请求人用了7件在先专利作为证据,单独或组合对涉案专利进行评价,以不符合第27条2款和专利法23条第1款和第2款为无效理由。
其中,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所示:
经过审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理由总结如下:
1、关于“是否相同、实质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为,对于吹风机类产品而言,通常由机头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但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这些设计变化相比常见设计而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对比设计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设计特征相比在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合相比也具有明显区别。
2、关于“是否清楚”
合议组的理由与46678号决定中的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二、上述无效案例带来的启示
基于上述2件无效决定可知,尽管无效请求人尽可能穷举可采用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但最终均未将涉案专利无效。
对于与现有设计是否属于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的判断,结合现有设计,合议组认定机头和手柄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应更注意到这些部分的具体形状的变化。单纯从设计要素上来看,专利本身均由简单的圆柱形设计要素组成,例如,机头、手柄和机头内侧的圆柱形空心设计,但组合后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仍可获得比较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于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在相关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宣告无效之后,权利人仍可以采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因此,体现了外观专利布局的重要性。
实际上,由于判断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性的法律依据、所需的证据和理由都不同,相关发明被无效,而对应的外观专利仍有效的情况很常见。这凸显了外观专利的重要性。外观专利成为企业维权,捍卫市场地位的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武器之一。
另外,随着中国社会富裕人口基数不断增加,消费升级早已开始。人们在购买产品时,不仅看重内在功能,还非常注重产品“颜值”,以及产品设计所带来的高级感。产品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促成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新研发产品进行专利申请时,除了布局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外,如果产品外观设计有新设计,应当布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自2021年6月1日之后,《专利法》导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充分利用局部和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来更好地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1、关于“是否相同、实质相同或不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为,对于吹风机类产品而言,通常由机头和手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但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这些设计变化相比常见设计而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对比设计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设计特征相比在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合相比也具有明显区别。
2、关于“是否清楚”
合议组的理由与46678号决定中的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二、上述无效案例带来的启示
基于上述2件无效决定可知,尽管无效请求人尽可能穷举可采用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但最终均未将涉案专利无效。
对于与现有设计是否属于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的判断,结合现有设计,合议组认定机头和手柄两部分均大致呈柱状并且纵横直角相接是其常见设计,在整体比例、机头和手柄的具体形状上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应更注意到这些部分的具体形状的变化。单纯从设计要素上来看,专利本身均由简单的圆柱形设计要素组成,例如,机头、手柄和机头内侧的圆柱形空心设计,但组合后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仍可获得比较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于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在相关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宣告无效之后,权利人仍可以采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因此,体现了外观专利布局的重要性。
实际上,由于判断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性的法律依据、所需的证据和理由都不同,相关发明被无效,而对应的外观专利仍有效的情况很常见。这凸显了外观专利的重要性。外观专利成为企业维权,捍卫市场地位的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武器之一。
另外,随着中国社会富裕人口基数不断增加,消费升级早已开始。人们在购买产品时,不仅看重内在功能,还非常注重产品“颜值”,以及产品设计所带来的高级感。产品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促成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新研发产品进行专利申请时,除了布局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外,如果产品外观设计有新设计,应当布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自2021年6月1日之后,《专利法》导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可充分利用局部和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来更好地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1] 2021年6月1日实施新专利法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